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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聊城住房网 发布于 2017-11-17 09:00:20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聊城监管分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住建局(房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银监办,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住建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制定的《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实施,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为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预售资金监管,对保证预售商品房按期竣工交付使用、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各商业银行要认真配合,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办法》规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要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


三、商品房按揭贷款须直接存入(转入)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购人的购房按揭贷款,在本行办理贷款的,各银行要将按揭贷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跨行办理贷款的,贷款银行要及时、足额将按揭贷款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转存其他账户。对不按规定将预购人按揭贷款存入(转入)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停止该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格。


四、预售资金监管建立。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资金监管,须按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提报申请和相关资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签订监管协议。


五、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8%(且不低于区内配套所需费用标准);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时,监管终止。


六、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房地产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及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的其他具体问题,按照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点击浏览该文件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聊城监管分局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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