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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2023年12月份建成区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报告

来源: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于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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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水质监督监测方案的通知》

 (鲁环函 (2020) 453 号)的要求


2023 年12 月4日,山东省聊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聊城市建成区内 11 条12 个监测断面的黑臭水体进行了现场采样和水质分析,并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监测结果编制了本监测报告。

一、监测目的

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支撑。

二、监测依据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 (2015) 17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 (2015) 130号);

3.《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 (增补版)》;4.《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

5.《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第二版) ;

6.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 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监测方案》 (2018 年4月);

7.《2023 年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三、监测方式

聊城市建成区内共 11 处黑臭水体,由山东省聊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了现场勘查、监测点位布设和现场监测,并进行水质分析。

四、监测点位布设

1.点位布设原则

对于河流型黑臭水体,每个水体在上、中、下游分别设置 1个监测断面,一般每200 米至 600 米间距设置 1个监测点位河流较长时,可适当增加监测断面,最多不超过 5 个。

对于湖库型黑臭水体,每个水体在水体中心点及周边设置2~3 个监测点位,水面较大时可适当增加监测断面,最多不超过5个。

2.现场核查情况

2023 年 12月4日,山东省聊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聊城市建成区内 11 处黑臭水体进行了现场核查。通过核查发现 7处黑臭水体处于无水状态,不具备监测条件,具体情况见表 1。3.监测点位布设情况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监测点位布设原则,除 7 处黑臭水体监测期间无水外,在其余 4 处黑臭水体共布设监测断面 12 个监测断面布设情况见表 2。

五监测人员

聊城市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工作主要由山东省聊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主要监测人员信息见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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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测指标

监测指标为透明度、溶解氧(DO)、氮(NH-N)、氧化还原电位(ORP)。

七、监测方法

(一)采样:采样点设置于水面下 0.5m 处,水深不足0.5m时,设置在水深的 1/2 处。样品采集后须现场沉降 30min,并加水样保存剂进行保存。采样人员填写黑臭水体监测水质采样记录表(附件1)。

(二) 分析方法: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需现场原位测定,氨氮采用实验室分析测定,监测项目的分析测试方法见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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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测要求。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要求现场原位测定,其中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测定时,每个项目平行测定三次,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点位的监测结果。现场监测后填写黑臭水体现场监测记录表(见附件 2)。氨氮样品采样后及时运输,保证在有效期内进行分析,分析完成后填写黑臭水体氨氮结果统计表 (见附件3)。

八、监测结果评价

山东省聊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依据监测结果对黑臭水体进行黑臭等级评价,并填写黑臭水体评价结果(见附件 4)。具体评价方法:采用每个黑臭水体透明度、溶解氧 (DO)、氧化还原电位 (ORP)和氨氮(NH-N)4 项指标的所有监测点位的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对照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见表 5)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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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价结果

山东省聊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聊城市建成区内 11 条黑臭水体进行了进行现场采样和水质分析,其中建设路肿瘤医院西邻青周渠、电大北邻青周渠和站前街南首第二职业技术学院北排水沟 3 处黑臭水体处于无水状态,不具备监测条件;艾科大市场、湖南路西首铁路桥西南北沟和昌润路南首望胡小区排水沟 3 处黑臭水体已修建为城市道路;二干渠至花园路青年渠聊城市东昌府区青年渠水城华府段、鲁化路青年渠滨河实验小学南邻、聊阳路东钱村东西沟和无名河水体无黑臭。

十、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对水质监测全过程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现场监测: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采样,样品采集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每批水样应采集不少于 10%样品数的现场平行样,少于 10 个样品的至少采集一份平行样;每批水样应加采现场空白样。

实验室分析:每批次样品使用至少一种有证标准样品或测定加标回收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度,标准样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对于新换的标准样品的使用要有符合性检验程序;样品

分析必须在样品的保存期内完成。



(编辑: 翟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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